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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积极推进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2019年11月29日,人社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我市居民一致。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我市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一步,我市将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贯彻实施,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保障政策发挥积极效应,维护好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征缴中心供稿)